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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白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五法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廖某于2011年3月17日前支付唐某款项1万元;

二、原审案件受理费1250.5元,由廖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1250.5元,由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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