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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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37岁。曾因犯强奸罪被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庵上村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XX、刘XX相撞,造成刘XX受轻伤、陈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敬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岚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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