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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灵山寺、灵山旅游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罗山县灵山寺(简称灵山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灵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灵山旅游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原审被告罗山县X区管理局。

上诉人灵山寺、灵山旅游开发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山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灵山旅游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罗山县X区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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