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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高中毕业,正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站工作人员,住(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1日18时50分被告人潘某在未经领导批准和对口交接的情况下,私自驾驶120急救X号车辆外出长达近30分钟,导致在正阳县X镇北关桥头北侧租住的杨某某被杨某仟用刀捅伤后未得到及时急救失血过多而死亡。2010年11月4日,潘某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杨某、吴某、刘某、李某、闻某某的证言、正阳县公安局接警信息表、正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站工作流程制度证明、法医学尸检鉴定书、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作为正阳县人民医院当日值班司机,在没有与其他司机完成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作为急救站值班司机的职责,仅给值班室护士打个电话就私自驾驶急救车辆外出,造成出现急诊的情况下,该急救站无法及时出诊的后果发生,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就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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