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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毕业,正阳县中医院120急救站医生,住(略)。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09年9月任某阳县中医院120急救站医生,从事院前急救,履行医疗救护职责。按值班编排,2010年10月31日李某某在急救站应值副班,刘某某值主班。2010年10月31日16时50分左右,刘某某带领其主班护士及司机外出接诊,应由李某某继续值班,但李某某擅自脱岗外出旅游,正阳县120急救电话无人值守。2010年10月31日18时许,正阳县X镇居民杨某某被杨某2用刀捅伤,在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正阳县卫生局120急救指挥中心及时向正阳县中医院120急救站打电话要求其出诊,因李某某私自脱离工作岗位,正阳县中医院120急救站无人接听电话,导致被害人杨某某未得到及时抢救因失血过多而于当日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刘某2、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李某2、孙某某、李某3、李某4、李某5、黄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任某证明及分工证明,、前科证明、接诊情况说明和120急救站管理制度、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正公刑技鉴法字(2010)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正阳县中医院当日值班医生,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作为急救站值班医生的职责,就私自外出,造成出现急诊的情况下,该急救站无人接听出诊电话,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任某某的辩称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熠

审判员陈全国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闵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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