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曾用名李X,男。
委托代理人朱约杰,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曾用名李X,男。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甲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某甲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均减半收取,由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