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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子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乙、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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