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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曾用名张X),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乙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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