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曾用名张X),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乙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