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党某,任某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邹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张玉平、被上诉人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
审判长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尤扬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