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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医院与邹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党某,任某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邹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张玉平、被上诉人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

审判长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尤扬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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