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某强,被上诉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
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员任钢
代审判员吕树利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