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雷x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1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钼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甲、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2日22时许,金钼集团公司职工李某甲与李某甲、陆某、王某四人在金堆镇寺坪工人俱乐部南侧拐角楼楼梯处公路上说话,被告人雷xx与女友李某甲从李某甲等人面前经过时,李某甲骂了雷xx一句,雷xx回骂了一句,李某甲即上前掐住雷xx的脖子,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雷xx用一把水果刀向李某甲连刺数下致李某甲受伤,后二人被李某甲、陆某拉开,雷xx见李某甲受伤后逃离现场。2011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华阴市X镇将雷xx抓获。李某甲伤情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被告人雷xx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结合已经民事赔偿,认罪态度好之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xx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xx和女友李某甲在金堆镇寺坪经营“古贝理发店”。2009年2月22日晚,被害人李某甲及李某甲、陆某三人在“古贝理发店”楼上歌厅喝酒唱歌,期间李某甲被女友王某从歌厅叫出来,两人在楼下公路边发生争吵,李某甲和陆某随后出来相劝。此时,被告人雷xx与女友李某甲从此处经过,李某甲骂了雷xx一句,雷xx也回骂了一句,李某甲即上前掐住雷xx的脖子,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雷xx持刀在李某甲胸腹部、左前臂等处连刺数下致李某甲受伤,被李某甲、陆某拉开,被告人雷xx逃离现场。经金堆城钼业公司职工总医院诊断为:胸腹部及左前臂刀刺伤,左侧尺侧腕伸肌断裂,左侧尺神经不全损伤,肝脏及小肠贯通伤。此伤情经渭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2011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华阴市X镇将被告人雷xx抓获。2011年7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雷xx之兄雷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抓捕经过,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陆某、李某甲证言,渭南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钼城分局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起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亲属代替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韩某斌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