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洪某与被告黄某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洪某(又名洪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洪某与被告黄某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小林、李小东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诉称,1998年,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约定原告洪某购买被告修建的武隆县X镇X路XX号住房一套(现为巷口镇X路XX号X单元X-X号),原告按约履行后,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办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将位于武隆县X镇X路XX号X单元X-X号的产权手续过户给原告,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3日,原告洪某与被告黄某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黄某,乙方洪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采取共同选址,共同建房,共同受益的原则,以乙方出资金,甲方一次性大包干,进行设计,基础开挖,主体施工,直到房屋验收合格的方式,修建集资楼房一幢,现协商事宜如下:一、建房地址,巷口镇X村五社(现江北西段公路外侧)。二、工程造价,以每一建筑平方米400元计算,包括门面面积,直至电通、水某、下水某通、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由乙方负责)。乙方按此造价计算所有实际建筑面积(包括门面部分)。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付给甲方1万元,作为甲方开工前的各种工程费用,其余款额按工程进度付款。即:待工程竣工后,由甲方交给乙方钥匙、房产证,由乙方向甲方交清整个建房款额,两清为宜。四、建房工期,经双方协议,要求98年10月底竣工交付使用。……十一、1、门面由西向东第6间(约40平方米)。2、套房贰单元X楼X号(西单元约150平方)。3、造价门面套房合计6万元包干。4、付款给甲方贰万作工程用费,其余部份待竣工交使用后3年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洪某向被告黄某交付集资款x元。房屋竣工后,被告黄某将原告洪某所购住房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1999年9月30日,武隆县国土局向原告洪某颁发了其购买的住房的字号为武国用(99)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洪某,座落巷口镇X路XX号(现为武隆县X镇X路XX号),地号(略)-11,用途住宅、经营,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贰拾贰点叁贰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共有604m²,分摊22.32m²。”之后,被告黄某未为原告办理产权手续。2010年9月9日,原告洪某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将位于武隆县X镇X路XX号X单元X-X号的产权手续过户给原告,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洪某的陈述,有原告洪某与被告黄某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和交款收条、借某、武国用(99)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与被告黄某所签订协议虽然名为集资建房协议,但实际为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洪某与被告黄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洪某按约定向被告黄某交付了购房款,被告黄某也将洪某所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洪某使用,并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原告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原告请求被告黄某按约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办证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办证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洪某办理位

于武隆县X镇X路XX号X单元X-X号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受理费预交;亦可通过邮局将款汇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交款事由),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霞

人民陪审员吴小林

人民陪审员李小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林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