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失火于2011年6月1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樊某到自家老房子后大堰上麦地里除草,期间因在麦地西南侧焚烧杂草引起后西坡林坡失火,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地类为林地,总面积167.1亩,其中宜林荒山92亩,灌木林地75.1亩,主要树种为连翘、酸某、黄刺玫瑰,经推算,过火株数在5500株至7000株之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证言,渑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技术鉴定书,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樊某指认起火点的笔录及照片,樊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75.1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应认定樊某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樊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赵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