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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刘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会主席。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违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胡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决定减半收取200元,其余2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承担,应退2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在裁定书送达后具条在本院领取。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郭玉平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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