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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彩云,汉江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彩云、被上诉人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7月13日,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包括希贵牌热水器在内的购销合同,从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价值x元的电器,安装在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植物园宾馆内。2006年10月13日晚11时左右,贵州茅台酒业有限公司员工安显华、任永峰在植物园宾馆X号院内住宿,用希贵牌热水器洗澡时遭电击,安显华当场死亡,任永峰受伤住院。次日,汉台区X组织了由安监局牵头、七里办事处及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于10月14日、15日对触电事故现场和电气设施、线路等进行了全面勘查。公安汉台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认定死者安显华系电击致死。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1、X号四合院客厅柜式空调漏电,致使X号院保护零线带电,致电热水器外壳带电。2、四合院采用的保护接零安全措施有缺陷,总配电箱接地电阻超标。3、希贵牌电热水器无“防电墙”功能(指接地线外来电源保护功能)。调查组提出了4点建议和改进意见:1、陕南植物园应对X号四合院客厅柜式空调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进一步查明漏电原因,并对同一批安装的空调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测试,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2、植物园应对发生事故的电热水器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以进一步确认电热水器内部是否有漏电现象和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3、植物园应对四合院电气安全措施进行改进,对每一个院落采取独立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安全措施,接地电阻不得超过规范要求。4、陕南植物园对园内所有电气设施、电器线路及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安全经营。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死者安显华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及家属接待费34.96万元,赔偿伤者任永峰赔偿费及住院费5.54万元。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认为这次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希贵牌电热水器的产品缺陷造成的,起诉要求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x元,并更换安全合格的热水器和格力空调各一台。被告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否认热水器质量有问题并申请质量技术鉴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进行鉴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质检申便字第X号指定函的要求,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专家组于2008年6月13日对发生事故的希贵牌电热水器进行了质量鉴定,根据检验的结果分析结论为:该热水器绝缘系统良好,未发现存在漏电问题;该热水器带有内置式电流型漏电保护装置,是常用的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它是检测相、零线之间是否有剩余电流,当剩余电流大于其设定的额定值时,漏电保护装置动作,切断供电电源。这种漏电保护器在“PE”线有异常电流时是不会动作的。该热水器在安装试机时,使用的是临时电源。电热水器使用的插座零线(N线)与保护性接地线(PE线)接错,这样会使该电热水器的外壳造成带电,在这种情况下,当触及热水器的外壳或用其洗浴时,会发生触电危险。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及其结论与电学、用电科学原理相悖,对报告提出质疑。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针对该质疑组织专家组认真研究后对质疑问题逐项做了说明答复,但原告对答复报告仍不满意,认为报告歪曲事实、不科学不正确。被告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鉴定报告正确。原审另查明,原告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安装热水器时,X号院未通电,是从X号院临时接电进行试电安装的。发现X号院空调及热水器带电后,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原告针对每个院的电源单独进行了接地保护措施。

原审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本案诉争的希贵牌电热水器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结果认为该热水器绝缘系统良好,未发现存在漏电问题。该热水器在安装试机时,使用的是临时电源,该电热水器使用的插座零线与保护性接地线接错,这样会使电热水器外壳带电,在此情况下,当触及热水器的外壳或用其洗浴时,会发生触电危险。虽然原告认为鉴定结论与电学、用电学原理相悖,没有科学依据,但其抗辩理由不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有效性。故对专家组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据该鉴定结论,原告主张从被告处购买的希贵牌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

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原判忽视了已经发生了热水器漏电致人一死一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事实。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没有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相关国家标准判决,而依据空白不合法的质量鉴定报告所做判决不合理不公平。判决所依据的质量鉴定报告外观形式法律要件不合法、鉴定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做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服从原判,其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植物院X号院发生触电事故后,汉台区X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现场勘查后,在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和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将触电的热水器取下,贴上由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和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双方签字的封条后送汉中质检局检验,没检验成后存放在植物园的仓库内。2008年6月13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的鉴定专家到陕南珍稀植物园查勘了现场并与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和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就发生事故的热水器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了座谈了解,同时对封存的希贵牌电热水器进行了检验、试验。专家组做出质量鉴定报告后,参与鉴定的专家均签名,同时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在鉴定报告上盖章并附函寄送委托其鉴定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从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希贵牌电热水器虽发生了致人触电死伤事故,但事故发生后汉台区X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经对事故现场检查勘验后结论是:触电事故原因为X号院客厅柜式空调漏电致使X号院及其他院落保护零线带电,导致电热淋浴器外壳带电;希贵牌电热淋浴器无“防电墙”功能(指接地线外来电源保护功能)。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该希贵牌热水器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该热水器绝缘系统良好,未发现存在漏电问题,该电热水器使用的插座零线与保护性接地线接错,这样会使电热水器外壳造成带电,在这种情况下,当触及热水器外壳或用其洗浴时会发生触电危险。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虽认为该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但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热水器存在缺陷,亦无证据证实此次触电事故是因该希贵牌热水器存在缺陷而造成。因此,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要求销售该希贵牌热水器的汉中市兴汉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797元由上诉人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郭玉平

审判员邓民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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