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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无业,高中文化。1979年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监视居住在家。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xx在华山监狱生活区车队大院,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老花镜将在此停放的九辆汽车车身外刻写“日你妈”字样,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11月2日晚,被告人黄xx又在停放的车身上刻字时,被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九辆汽车损失合计8400元。在本院告知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各被害人均表示不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线索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李勇革等九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强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修车证明及收款收据,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估计鉴定结论书,本院(79)华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折叠式老花镜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党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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