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孟某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孟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新中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延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云
审判员蔡永广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