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介绍贿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41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介绍贿赂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拉载乘客陈某从临颍县X区,途中高某获悉陈某的侄子陈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遂向陈某介绍说认识许昌市X区分局二级警司、刑侦队副大队长杨某(已判刑),可以让杨某帮忙处理陈某涉嫌犯罪的事情。后高某驾车带领陈某在开发区X区门口找到杨某请求杨某帮忙,并让双方互留电话号码。次日上午,高某与杨某一起在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门口与陈某等人见面,陈某向杨某行贿3万某。之后陈某又先后两次向杨某行贿8000元,高某向陈某索要好处费4千元(案发后已追缴)。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供述,证人杨某、陈某、吕某某、栗某某、信某某、李某某、陈某、高某、万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杨某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喜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