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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24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在许昌市X区X街X号附X号被害人邵某租住处,用手将邵某房门锁扣掰开,入室盗窃被害人邵某新蓝牌台式电脑一台,价值2028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脑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供述,被害人邵某陈述,证人罗某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贾某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又入室盗窃,应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亦可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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