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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1日被许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某某,男,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某某,女,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蔡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代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1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驾驶豫x小型专用客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x+900m处时,因疲劳驾驶和未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客货车道超速行驶,致使所驾驶车辆撞住李某军驾驶刚停在少部分客货车道和大部分应急车道的豫x(豫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造成谢某所驾车辆乘车人姚XX、刘某、熊XX、许某、骆XX五人死亡,谢某和乘车人许某两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毁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7月1日,经认定被告人谢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姚XX、刘某、熊XX、许某、骆XX、许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谢某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许某陈述、证人李某、刘某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谅某、收到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五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某。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全法

审判员李某红

代某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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