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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献营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献营,绰号结巴,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献营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献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24日上午,在永城至商丘的豫x客车上,被告人申献营伙同他人盗窃乘客韩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献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人李xx供述,失主韩xx陈述,证人张xx、赫xx、丁x、王xx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献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秘密窃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献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全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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