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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渭南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文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9月23日17时许,文某驾某被告刘某所有的陕E×××××号大货车沿候槐路由东向西行至关中环线候槐路十字口处,与陈某驾某的陕ED××××号三轮车沿关中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调解,陈某与刘某达成协议:1、由刘某承担陈某医疗费(以票据为准),并承担陈某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共计x元。2、由刘某承担两车维修费用(以物价定损为准),并承担三轮摩托车施救费1000元。3、一次性结案,不再复议。按照协议内容刘某共应赔偿我x.6元,已付x元(含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尚欠x.6元。陈某支付了三轮摩托车施救费1000元,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x.60元、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x元,共计x.6元。

原告陈某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含协议)。2、调解终结书。3、交警大队询问笔录。4、驾某、行驶证。5、医疗费票据。6、病案。7、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证明。载明调解协议上文某的签名为实际车主刘某所签。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3日17时许,文某驾某被告刘某所有的陕E×××××号大货车沿候槐路由东向西行至关中环线候槐路十字口处,与陈某驾某的陕ED××××号三轮车沿关中环线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调解,陈某与刘某达成协议:1、由刘某承担陈某医疗费(以票据为准),并承担陈某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共计x元。2、由刘某承担两车维修费用(以物价定损为准),并承担三轮摩托车施救费1000元。3、一次性结案,不再复议。陈某2010年9月23日至2010年11月25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3天,住院医疗费x.60元。在渭南市田市卫生院门诊医疗费201元,医疗费共计x.60元。渭南市X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确定陕ED××××号三轮车损失金额为9420元。按照协议确定的计算方法及金额,刘某共应赔偿x.60元,共支付x元。按照协议尚欠x.6元。审理中原告表示,要求被告赔偿x.6元,协议中的其它内容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在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应按照协议内容完全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刘某仅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向原告支付下欠的赔偿金额,原告要求其依协议履行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协议中的部分赔偿金额,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陕E×××××号大货车实际车主是刘某,文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文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某付给原告陈某损失x.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

被告文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顺序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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