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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0年10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初婚夫妻感情尚可,但原被告均出外打工后,被告便经常因家务琐事与原告吵闹不休。后来被告挣到工资,也从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对家庭极不负责任。长期以来,被告离家不归,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徐某于1989年1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现已成人,一直随原告生活。初婚双方感情尚可,而后原、被告均出外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便认为被告对自己及孩子不够关心,心中产生不满情绪,2003年非典时期,原告及孩子见被告有疑似症状,便劝被告到医院诊治,被告不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曾联系并见面,双方对离婚一事达成协议,书写了协议书,但最终离婚手续未能办妥,双方也一直分居至今。2011年4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故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证属实,原告张某乙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X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和车某某证言一份,加之本院与王某某、徐某的谈话笔录,均可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双方长年分居的事实,原告张某乙还提供了协议书及检讨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夫妻关系不睦。上述证据,当庭已出示,存卷备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徐某已结婚二十余年,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但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原告认为其不顾家而产生不满,致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未果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也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乙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因被告未出庭应诉,至该部分本院无法查实,故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云海

审判员杨军

人民陪审员武永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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