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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与被告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某与被告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国田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被告分别于2010年9月4日、11月4日向原告借现金x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当时约定一个月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批还了4000元,后答应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并打一欠条。下欠x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以各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韩某乙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某乙分别于2010年9月4日、2010年11月4日向原告苏某借现金x元,并向原告苏某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批还了4000元,答应再给原告2000元的利息,并于2011年3月26日向原告苏某出具了欠利息2000元的欠条。至今,下欠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000元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苏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韩某乙于2010年9月4日写的借条,借现金x元,使用一个月。

2、被告韩某乙于2011年10月12日写的欠条,欠苏某现金6000元。

3、被告韩某乙于2011年3月26日写的欠条,欠到亚忠利息2000元,下星期一付。

被告韩某乙经合法传唤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乙欠原告苏某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000元,因借款时双方已约定利息,被告并给原告打一欠利息2000元的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某x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x元。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韩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国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裴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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