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1年6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在长葛市X村农田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麻雀200余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李某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某、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罪态度尚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乙法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某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