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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诉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男,21岁。

被告崔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43岁。

原告季某诉被告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被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诉称,2011年1月7日19时35分,被告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和豫x挂半挂货车沿新乡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淮阳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两轮摩托车沿淮阳路自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报废,身体受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摩托车修理费4600元、住院医疗费2283.15元、误某4800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x.15元。

原告季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1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交警队对事故责任无法划分。

2、郑州市X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伤情。

3、郑州市X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案1套,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过程。

4、出院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住院12天及出院医嘱。

5、医疗费票据6张,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2283.15元。

6、误某证明1份,由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出院后误某2个月,月工资为2400元。

7、证明原件1份和工资表原件2份,由郑州双心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原告陪护人员即其母亲赵xx月均工资2200元。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1份和照片4张,证明事故车辆豫x于2005年1月份购买时价值为6800元及事故造成该车辆损毁。

被告崔某(口头)辩称,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19时35分,被告崔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x和豫x挂半挂货车沿新乡X乡X路交叉口时,与原告季某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沿淮阳路自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季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因事故当事人行驶时信号灯情况无法确定,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某十条之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发后,原告季某被送至郑州市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1月18日出院(即住院12天)。原告伤情经诊断为:1、头外伤;2、多部位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建议:1、注意休息;2、不适再诊。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赵金花陪护。

原告季某在事发时系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职工,月均工资2400元。原告陪护人员赵xx系郑州双心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月均工资2200元。

原告季某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严重受损,该车在2005年购买时价值6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某、质证意见和开庭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季某和被告崔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季某受伤,已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因公安交警部门未能确定,且原、被告均未举某证明各自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或过错大小,故原、被告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原告季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下列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凭票据为2283.15元:误某4800元、护理费4400元和摩托车维修费4600元,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12天为3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季某的各项损失共计x.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八条、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六条、第某九条、第某十六条、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季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x.15元的50%为8222元。

二、原告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中原告季某负担250元,被告崔某负担250元(待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结清)。

若逾期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韦鹏

审判员王宁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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