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X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陕西省渭南市X区白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原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2日原告与原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该片土地地面附属物有六间两层砖混楼房一栋,简易房十四间,一层平房五间,双方商议出让价格为60万元。付款方式为,原告预付10万元,用于办理有关土地使用证等费用,下余50万元在交付土地使用证时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交付了10万元的预付金,同年2月11日,7月13日原告又交了1.2万元,时至今日,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仍未办理,原告多次要求返还预付款均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本调解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某某公司人民币x元,其余双方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127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华山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人民陪审员刘某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