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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与被告张xx、被告xx运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xx、xxx。

被告张xx。

被告xx运某。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张xx、被告xx运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运某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并提供了xx银行金额x元的个人定期存单一份作为担保(户名:赵x,账号: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赵x在xx银行的存款二万元(账号:x)

二、查封被告xxx运某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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