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冬玫,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冬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