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
原告吕某。
被告刘xx。
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xx、吕某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和担保物。2011年5月13日,原告宋xx、吕某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撤诉。二原告于当日另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xx、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宋xx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宋美荣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区X街北X号附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的查封;
三、解除对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的查封。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