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与被告李xx、李xx、李xx、xx有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xx、李xx、李xx、xx有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李xx、李xx、xx有某的起诉符合有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对被告李xx、李xx、李xx、xx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三元一角减半收取计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五角、诉讼保全费一千零八十一元,以上共计二千三百五十二元五角,由原告xx有某负担。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