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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所退赃款8350元,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娴静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宁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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