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xx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9月1日,原告高xx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陈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英菲尼迪轿车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英菲尼迪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代)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