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弓xx。
被告黄x。
被告xx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王x。
委托代理人胡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xx与被告黄x、xx汽车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x汽车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弓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x汽车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弓xx撤回对被告黄x、xx汽车有限公司、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弓xx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