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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西安市有间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

投资人董超群。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网尚公司诉称,北京网尚公司获得授权,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心星的泪光》、《珠光宝气》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未获得原告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播放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x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系电视剧《败犬女王》的著作权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日授权原告独家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同时授予原告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系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著作权人,2009年4月15日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说明及授权书》,载明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权。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原告独家享有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同时授予原告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TVB公司系电视剧《珠光宝气》的著作权人。2008年3月25日TVB公司授权原告独家享有电视剧《珠光宝气》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授予原告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2009年10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到位于西安市X区X街X号X层的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内,对该网吧提供涉案电视剧《败犬女王》、《心星的泪光》、《珠光宝气》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通过双击网吧电脑桌面上的“影院留言”里的“有间影院1”图标,打开影视主页面,在影视主页面上可以搜索进入电视剧《败犬女王》、《心星的泪光》、《珠光宝气》的结果页面,点击电视剧《败犬女王》、《心星的泪光》、《珠光宝气》的结果页面可以任意选择页面上的剧集列表,并进行随机播放、观看。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陕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第X号公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系电视剧《败犬女王》的著作权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系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著作权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经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享有该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权、TVB公司系电视剧《珠光宝气》的著作权人,原告北京网尚公司经上述公司授权,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上述三部电视剧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由于原告北京网尚公司经授权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电视剧《败犬女王》、《心星的泪光》、《珠光宝气》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败犬女王》、《心星的泪光》、《珠光宝气》的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无法确定,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状态及经营规模、一般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西安市有间网吧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张如领

审判员张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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