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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睿,河南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红军、吕某乙,被上诉人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吕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9元,予以退回给吕某甲。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岳修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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