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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与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公告费三百元,共计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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