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公告费三百元,共计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