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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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