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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电新力电力系统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博电新力电力系统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盈都大厦C座X单元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博电新力电力系统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金额为二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博电新力电力系统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李叙明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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