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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追索医药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甲,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

被告:宋某乙,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略),农民。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追索医药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均到庭参了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被告不赡养母亲并经常辱骂母亲。2009年9月14日,被告对母亲张爱兰进行辱骂,导致母亲喝农药、割腕自杀。原告发现后,将母亲送往张掖市医院抢救治疗,后又转往小满镇卫生院治疗,为此原告共支付了医药费7000多元。原告认为母亲自杀系被告不赡养并对母亲辱骂所致,被告行为与母亲自杀具有法律因果关系,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救治母亲所花的医疗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药费7000元。

被告宋某乙书面答辩称:原告诉被告不赡养母亲并经常辱骂母亲均不属实。原、被告共有兄弟三人,母亲生活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在每家吃住一月,以此类推,以享晚年。原告诉称被告对母亲张爱兰进行辱骂,导致母亲喝农药、割腕自杀也不属实。2009年9月,被告之妻与原、被告之母发生争执,原告对被告之妻大打出手,导致被告之妻自杀死亡。原、被告之母觉得儿媳之死与已有关,故用菜刀将自已腕部割伤,治疗期间花费7000多元。后经小满镇司法所处理,原、被告之母因割腕花费的7000多元已由原、被告兄妹承担,因被告之妻死亡与原告有关,故由被告承担的份额也由原告承担。被告现在不愿意向原告支付母亲割腕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9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之妻因母亲赡养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之妻即喝农药自杀身亡。同年9月14日,原、被告之母因故割腕受伤,由被告送到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往小满镇卫生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000多元。其中有医疗费票据证明的6161.49元,由原告宋某甲支付4661.49元、原告姐姐宋某萍支付500元、妹妹宋某娟支付1000元,其余无票据证明的治疗费均由原告二弟宋某荣支付,被告宋某乙没有支付上述费用。2009年9月28日,甘州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原告与被告之不妻因赡养母亲发生争执,导致被告之妻喝农药自杀身亡的纠纷时,原告口头答应,原告母亲医药费由其兄妹共同承担,不再争议。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宋某甲一次性给付被告宋某乙埋葬费、孩子抚养费等x元,被告宋某乙赡养母亲的份额由原告宋某甲承担,其母亲由原告宋某甲赡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张掖市人民医院病危通知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费票据、被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复印件、欠条复印件、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对小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文清所作的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之母受伤治疗的医药费,也属于赡养费用范畴,原、被告之母割腕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原、被告及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但因原、被告之母割腕自杀发生的时间,与被告妻子和原告发生纠纷死亡的时间仅相隔十天,故在母亲割腕治疗期间,原告就没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况且,产生的医疗费已由原告及其他兄弟姐妹分担。后来,原告为了在小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能尽快、妥善处理被告之妻与原告发生纠纷喝农药死亡善后事宜,原告口头答应,不再因为母亲医疗费的事与被告发生争议。尽管原告承担的医药费较多,仍然视为原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医药费7000元并非原告一人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萍、宋某荣、宋某娟也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向被告追偿。而被告宋某乙之妻死亡与原告有一定关系,因被告之妻死亡,被告在物质和精神上都遭受巨大损失,且被告尚有两个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被告无能力也无义务向原告返还母亲住院医疗费7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000元既不合情,又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斌文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秀芳

注:本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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