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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英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7.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68.89元,由上诉人上海誉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周菁

代理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马颖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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