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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

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隆权、书记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至6月份,被告雷某、李孟福(已判刑)为图财,物色女出租车驾驶员,将其骗至偏僻地段,以卡颈、持刀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作案两起,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5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量刑,本案系漏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04年5月10日,被告人雷某与同案犯李孟福(已判刑)共谋抢劫女出租车驾驶员。随后两人准备了作案工具,在忠县X镇交通旅馆门口公路上拦下女驾驶员彭家英驾驶的渝x号出租车,当车驶到忠州镇红星桥头时,被告人雷某、李孟福见四周无人,遂以卡脖子、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彭家英现金190元、厦新手机1部及充电器。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厦新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2、2004年6月18日,被告人雷某与同案犯李孟福(已判刑)在忠县X镇玉溪桥头,拦下女驾驶员周小蓉驾驶的渝x号出租车,当车驶到忠州镇X村井场,二人见四周无人,遂以卡脖子、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周小蓉现金1300元、摩托罗拉手机及小灵通各1部。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摩托罗拉手机价值1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雷某在云南第四监狱服刑期间,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起止时间为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载量刑罚;被告人雷某有犯罪前科,将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当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雷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有尚未判决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扣除减刑二年六个月。即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雷某退赔被害人彭家英、周小蓉损失共计4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人民陪审员杜象禄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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