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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隆权、书记员曹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袁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成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家人训斥而心怀不满,遂于当晚23时许,用汽油和打火机点燃自家房屋二楼卧室内的床铺。后火势蔓延,大火将袁某家的三间半土墙房屋、同一院子的袁某涛、袁某付家各两间土墙房屋、周康建家的两间土墙猪圈屋烧毁,大火随之被扑灭。袁某纵火过火面积约300多平方米,损失财物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x元。

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袁某在忠县X组被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对其裁量刑罚。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在“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其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损害后果、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罗燕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人民陪审员张文忠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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