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叶××,男,X年X月X日生,住志丹县X村,暂住(略)。
被告同××,男,55岁许,住志丹县检察院旁佳鑫商行。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被告叶××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姬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10个月,该款由被告同××担保。后于2009年3月23日,被告叶××给付了6000元利息,2010年1月23日,被告叶××又给付了x元利息,之后再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姬某在本院审理本案时于2011年11月2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同××的诉讼,本院已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叶××给付原告姬某本金x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上述款项由被告叶××于2012年5月1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叶××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