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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本案审结还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查明:2007年11月15日,被告刘某因公司经营需要,经朋友介绍,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双方亦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本息于2010年3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付,遂于2010年8月31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及利息117.6万元,如不按时归还,加倍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刘某、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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