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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诉任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男,33岁许,汉族,住(略),系志丹县工交财贸纪工委干部。

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某因开办砖厂于2008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息1800元,该款由被告吴某担保。后于2009年被告任某偿还了一部分借款,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予以推托。2011年5月21日,二被告重新书写了欠条,言明一个月内偿还欠款x元,但至今未能清偿。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其x元及5个月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任某给付原告常某x元,于2011年12月28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3月28日前给付x元;由被告吴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交纳55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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