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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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一审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农历6月初,被告人郭某伙同杨花勤、刘某(均已判刑)、袁康兰(另案处理)相互勾结,以骗取他人彩礼为目的,通过骗取钱财后再跑的手段,由杨花勤化名马X,与民权县X乡郑某假结婚,骗取郑某现金9600元。

2008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伙同张玉顺(已判刑)等人相互勾结,以骗取他人彩礼为目的,由袁康兰之女儿田某(另案处理)假装与开封杜良乡3+1学校教师张xx订媒,骗取张xx现金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郑某、田某、张xx的证言、同案杨花勤、刘某、袁康兰的供述、被害人郑某、张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2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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