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民权县X村窑厂,与贾xx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人杨某用菜刀将贾xx头部、背腰部砍伤,经鉴定贾xx之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7月15日主动到民权县公某局投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吴某、徐xx的证言、被害人贾xx的陈述、法医鉴定书、公某、领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某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