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又名薛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某)薛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某甲、上诉人薛某乙因与被某诉人魏某、被某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甲、上诉人薛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九灵,被某诉人魏某、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孝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某甲诉称薛某乙、魏某在合伙期间向其借款未还,向法院提供有借条以及薛某乙与魏某的电话录音复制件。因此视听资料(复制的录音)不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当,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薛某甲、薛某乙。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