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薛某甲、上诉人薛某乙因与被某诉人魏某、被某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又名薛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某)薛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九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某甲、上诉人薛某乙因与被某诉人魏某、被某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甲、上诉人薛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九灵,被某诉人魏某、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孝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某甲诉称薛某乙、魏某在合伙期间向其借款未还,向法院提供有借条以及薛某乙与魏某的电话录音复制件。因此视听资料(复制的录音)不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当,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薛某甲、薛某乙。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