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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份,被告与原告生气后离家出走,直到现在一直没有任何消息,没有与原告联系,儿子现已11岁,被告也没有与儿子联系过,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199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田某。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很好,又不断吵嘴生气,2004年3月份被告因生气外出,没有音信,原告寻找也找不到,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孩子田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田某也表示:原、被告离婚后,他要求由原告田某某抚养。以上事实均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又不与原告联系,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外出对孩子也不尽义务,田某又表示由原告抚养,故原告田某某请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应予支持,财产分割问题待被告有下落时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婚生子田某由原告田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敢自成

审判员:赵永亮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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